[美文]以“改革”的名义“牺牲”几千万人是强盗逻辑(zt)
以“改革”的名义“牺牲”几千万人是强盗逻辑
http://news.163.com 2005-06-07 19:52:43 来源: 光明日报
自从国有企业改革以来,改革就与“牺牲”和“付出代价”紧密联系在一起。细心的人们发现,凡是开口闭口“改革”,开口闭口说要“牺牲”和“付出代价”的人,他们自己自始至终没有付出过代价,也没有做出过牺牲。不管是主流经济学家、鼓吹国企改革最力的人,还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、执行改革最坚决的人,他们从来没有付出过代价,也从来没有做出过牺牲。他们所说的代价和牺牲,都是给别人准备的。而他们自己,只需要大把的捞进银子就行了,同时捞进的还有私家车、两套住宅房,以及别墅之类。还有呢,就是“改革家”的桂冠和“解放思想”、“更新观念”的美名。至于下岗失业、看不起病、子女上不起大学、穷愁潦倒之类“牺牲”,都由那些被他们所瞧不起的“低素质”的年龄偏大的职工们给包揽完了。——世界上还有这种道理?这算是什么逻辑?真正的共产党人从来没有过这种行径。
这就涉及观念转变的问题。那种一提改革就必然与牺牲和付出代价相联系的主张,其实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,是权力开道、行政命令铺路的产物,也是“阶级斗争一抓就灵”的产物。这种观念与市场经济的现实已经格格不入。市场经济讲究的是重合同守信用,讲究的是互利互惠。真正的市场经济就不允许强令别人“牺牲”。所有的人是生而平等的,谁规定的某部分人必须“牺牲”?谁有权力要求别人必须“牺牲”?
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利益关系的调整、是利益格局的调整。改革要解决的是人民内部矛盾。无协商即无改革,无补偿即无改革。在2004年3月份人大会议通过《宪法》修正案以后,人权写入《宪法》,保护私有财产写入《宪法》,合理补偿原则写入《宪法》,这被认为是可以载入史册的里程碑式的大事。这意味着进一步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害。任何以“国家”的名义、以“革命”的名义、以“改革”的名义而随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是不允许的。即使是从大局出发要求公民必须做出让步和牺牲,也必须依法给予合理补偿。这是我们新的宪法精神所规定的原则。
我们的改革应该是双赢的改革,是多赢的改革,那种一提改革就想要“牺牲”几千万人、就要求别人“付出代价”的主张,说轻一点是糊涂观念,说重一点是强盗逻辑。其实,只要换把椅子坐坐,换位思考一下,就不难看出此中的悖论。让那些声嘶力竭高喊“改革”和“牺牲”的人自己付出哪怕一丁点代价,他们也会跳起来。更不要说让他们下岗失业、流离失所。共产党的传统历来是“要求群众做到的事自己首先要做到”,“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”。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,谁是真改革、谁是假改革,人们也就一目了然了。
所以,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”,“让全社会共享改革成果”的主张,仿佛灯塔,驱散了笼罩在前进道路上的迷雾。又好比是指南针,为我们拨正了航向。我们的改革不是让少数人肥己的“小灶”,我们改革的终极目标是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”。一切与此相背离、相抵触的主张都是谬论,必遭唾弃和鞭达。田嘉力
:L:L:L
发表于:2005-06-12 17:45只看该作者
2楼
所言极是。
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人民需要健全的法律来保护,否则全体人民就成了追逐利益的牺牲品,这种牺牲是全方面的。举个例子:在我工作的单位,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,某个储蓄所在装修竣工的第二天就开业了。在营业室内的两株盆栽十几天就被有害气体毒死了。这是让人愤怒的事实,我们被迫受到这样的待遇,而保护我们不受侵害的法律在哪里睡觉?我举的例子也许过于片面及浅薄,但这就是我国在劳动力市场过剩的条件下,全体劳动者悲哀现状的一个影子。
一颗樱桃樊素口,不爱黄金,只爱人长久.
发表于:2005-06-13 04:01只看该作者
3楼
:L:L:L
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 luke 12:15
发表于:2005-06-13 05:13只看该作者
4楼
Originally posted by cnc at 2005-6-13 01:45 所言极是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人民需要健全的法律来保护,否则全体人民就成了追逐利益的牺牲品,这种牺牲是全方面的。举个例子:在我工作的单位,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,某个储蓄所在装修竣工的第二天就开业了 ...
发表于:2005-06-13 07:47只看该作者
5楼
。。:L:L:L:L:L
一边读孙子兵法,一边和汇市做买卖。
发表于:2005-06-13 07:49只看该作者
6楼
Originally posted by 九天黑龙 at 2005-6-13 15:47 。。:L:L:L:L:L
大路朝天,各走半边。
发表于:2005-06-14 20:51只看该作者
7楼
先改一下那些猪头领导的精神和思想吧
上帝要我灭亡,必先使我疯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