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8卦]男子为分手写感情欠条10万元 法院认定有效
这伙计真。。。。。
男子为分手写感情欠条10万元 法院认定有效 |
发表日期:2007-10-19 9:08:48 来源:新浪 |
分手时随手写下“感情欠条” 李汉青今年31岁,2001年,他与小自己1岁的徐丽(化名)在郑州相识,很快擦出爱的火花。2002年4月两人同居。但不久双方感情就出现问题,于2003年10月分手。 李汉青说,分手时,徐丽不断在他面 前哭闹,要求他补偿自己的感情损失。为了尽快分手,李汉青情急之中向徐丽出具了一张欠条,欠条写明:今李汉青欠徐丽10万元,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,每月还款3000元;2004年11月以后,每月还款2000元,2007年7月10日之前还清。 写下“感情欠条”后,两人顺利分手。李汉青对欠条没太在意,也没按照约定及时“还款”。 分手后官司惹上身 可是,徐丽对这张“感情欠条”很认真,两年多没收到“还款”,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汉青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。 “我压根儿没借她的钱,又怎么可能欠她10万元呢?”收到法院传票后,李汉青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。他认为,自己和徐丽不存在欠款的事实,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,法院应认定其无效。 李汉青说,自己收入不错,并且没有大的投资,没必要向徐丽借钱。更何况,以徐丽的家境及收入,她也不可能有10万元的存款出借。 徐丽认为,自己手中的欠条足够说明一切,李汉青的确向她借了10万元。 法院认定欠条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汉青欠徐丽人民币10万元,有欠条为证,且李汉青确认欠条是真实的,那么徐丽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。 李汉青认为自己所写的是感情欠条,但是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欠条无效,所以他的证据不能推翻欠条的效力。 于是,一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,并判令李汉青归还徐丽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000元。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。 李汉青不服,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昨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 律师提醒欠条不能乱写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锐认为,案中涉及的欠条,不论是欠款行为,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,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,也是有效的,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。 “撤销、变更合同的难度很大。”姚锐律师认为,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所致,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,但想要获得支持,必须有很过硬的证据。 姚锐提醒市民,欠条可不能当儿戏。 |
哎,又浪费一个小时,我为什么什么事情都那么认真?以后尽量不上论坛了。
发表于:2007-10-19 08:23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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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07-10-19 09:10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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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D :o ;P :lol
赚得顺
发表于:2007-10-19 09:11只看该作者
4楼
还是人民法院牛,说你欠,你就欠,不欠也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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